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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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创作者管理规则
2020-02-19 15:51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阿里创作平台(域名为we.taobao.com)及淘宝直播平台(域名为liveplatform.taobao.com)的服务发布内容、进行信息推广的会员(包括淘宝平台商家、淘宝达人等),统称“内容创作者”(以下简称“创作者”)。

创作者可通过阿里创作平台、淘宝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文字、图片、视音频、表演(直播)等内容,在淘宝平台各站内渠道(包括创作者个人主页、微淘、淘宝头条、有好货、每日好店、淘宝直播等)及/或淘宝合作的第三方站点进行展示。

 

第二条【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的有效补充,前述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本规则执行。特殊市场针对创作者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准入与清退

 

第三条 【准入与清退】

符合条件的淘宝平台会员(含个人、企业)可入驻阿里创作平台、淘宝直播平台成为达人以开展内容创作、信息发布和推广活动。商家可以开通阿里创作平台及淘宝直播平台功能以推广商品。

 

角色

准入要求

清退要求

清退再准入

达人

淘宝会员可经由阿里创作平台、淘宝直播平台入驻成为达人,须满足:

(一)如为个人,须完成支付宝个人实名认证,且年满18周岁(同一身份信息下只能允许1个淘宝账户入驻);

(二)如为企业,须完成支付宝企业实名认证(同一营业执照下允许≤10个淘宝账­­­­­­­­­­­­户入驻);

(三)如淘宝平台卖家申请成为达人须具备一定的店铺运营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四)账号状态正常,且具备一定的推广素质和能力。

不满足准入要求,或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达到清退情形,立即清退

满足准入要求即可提交准入

如淘宝会员、达人入驻淘宝直播平台成为达人主播,除上述外,还须满足:

(一)根据平台要求完成认证;

(二)账号状态正常,且具备一定的推广素质和能力,满足淘宝直播平台的主播要求

商家

如入驻阿里创作平台入驻成为商家须满足:

(一)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且账号状态正常的商家。

如入驻淘宝直播平台成为商家主播,除上述外,还须满足:

(一)根据平台要求完成认证;

(二)店铺主营类目非限制推广主营类目;

(三)账号状态正常,且具备一定的推广素质和能力,满足淘宝直播平台的主播要求

(四)对商家准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账号信息】

会员在设置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运营

第五条 【信息发布要求与行为规范】

创作者须遵守《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对信息发布及行为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商品基础要求】

在淘宝直播平台上可推广的商品的基础要求:

(一)不可为《淘宝直播平台限制推广商品》;

(二)商品状态正常,且符合发布准入要求;

(三)商品所属淘宝网卖家,其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淘宝网账户在本自然年内,出售假冒商品违规(C类)扣分<24分;严重违规(B类)扣分<24分;

(四)商品所属天猫商家,其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天猫账户在本自然年内,严重违规(B类)扣分<24分;

(五)商品所属闲鱼会员,近90天的纠纷退款率≤90%或纠纷退款量≤5个;

(六)不可为平台认定不适合使用直播形式推广、影响消费者体验的商品;

(七)经淘宝平台排查认定,其商品所属商家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它阿里平台账户历史未被阿里平台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如出售假冒商品、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等)或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发布交互风险信息的情形;

上述(七)中的特定严重违规行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假冒商品、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等严重违规行为被阿里平台处以查封账号、关闭店铺的处罚。

 

 

第七条 【成长激励】

平台会分别根据创作者的内容生产、粉丝运营等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创作者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运营激励机制。

 

第八条 【公域展示】

公域展示是指创作者生产的图文或短视频内容在淘宝头条、微淘(推荐)、有好货、哇哦视频、首页垂直频道等淘宝平台定性为公域的内容渠道展示。创作者及内容须满足以下条件,内容将有机会在公域展现:

(一)对创作者的要求:

1.如为达人,­其创作者身份未因特定严重违规被处罚;

2.如为商家,须同时满足:

(1)如为淘宝网卖家须符合《淘宝网营销活动规范》,如为天猫商家须符合《天猫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

(2)其创作者身份未因特定严重违规被处罚。

(二)对内容的要求:

(1)内容推广的商品如为淘宝网卖家商品须满足《淘宝网营销活动规范》,如为天猫商家商品须满足《天猫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

(2)满足各站内渠道的其它内容要求。

如不再满足上述条件,平台将会取消其内容的公域展示。

 

第九条 【浮现权】

浮现权为淘宝直播平台赋予创作者的,将其发布的直播内容优先展示在淘宝直播频道的权利。主播成长等级达到V2(除天猫商家主播),平台可择优开放浮现权。天猫商家入驻成功即可获得浮现权。

获得浮现权后,主播须保持稳定的开播频次、持续推广优质商品,持续生产优质的直播内容,否则平台将会收回其的浮现权。

 

第四章 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

第一节 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原则与程序】

创作者的违规处理原则与程序遵从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违规类型及扣分

第十一条 【违规行为类型】

内容创作者违规行为分为推广假冒商品行为(简称为“C类违规”)、严重违规行为(简称为“B类违规”)及一般违规行为(简称为“A类违规”),三者独立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一、推广假冒商品行为,是指推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行为。

二、严重违规行为,是指推广假冒商品行为外,其他严重破坏平台运营秩序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推广假冒商品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扣分及节点】

一、违规行为成立后,平台对创作者进行扣分。当扣分达到节点时,平台会对创作者采取相应的节点处理措施。

二、创作者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以当前扣分分值执行节点处理措施。

三、被执行节点处理的创作者,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四、创作者的违规扣分在每年的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清零。

创作者因推广假冒商品扣分累计达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推广假冒商品扣分未达24分的,违规扣分于该年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清零,累计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清退创作者身份。同时平台会对推广假冒商品实行“三振出局”制。

 

第十三条【节点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类型

情节严重程度

处理措施

A类违规

每12分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3天

B类违规

12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7天

24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14天

36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28天

48

清退创作者身份

C类违规

12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7天

24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14天

36

限制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28天

48

清退创作者身份

创作者违规行为将作为其成长激励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三节 市场管理情形及处理

第十四条 认证管理

【适用情形】创作者提供的认证信息不完整、失效或可能不准确。

【市场管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限制内容发布等措施。

【措施解除】创作者重新完成认证后,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市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诉讼应对管理

【适用情形】因创作者行为引发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创作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怠于处置、消极应对、继续违规的,对淘宝平台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市场管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措施解除】创作者妥善处理,平台获得第三方反馈后,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市场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舆情曝光或行政部门要求管理

【适用情形】经新闻媒体曝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其他要求协查的内容或创作者。

【市场管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措施解除】根据风险消除情形,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市场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发布违反公序良俗、规则总则或协议的信息

【适用情形】创作者发布有违公序良俗、《淘宝平台规则总则》、《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阿里创作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直播平台服务协议》等信息。随着淘宝和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某些新的、国家不允许的、危害平台或消费者利益的、或网民普遍不认可的行为或信息,可能在本规范中没有涵盖但却又非常紧急、重要需要管控的。

【市场管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措施解除】根据风险消除情形,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市场管理措施。

 

第四节  违规情形及处理

第十八条 推广假冒商品 

【定义】推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删除创作者所发布的推广假冒商品的信息。

【违规类型】推广假冒商品(C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通过信息层面判断创作者推广的商品为假冒、盗版商品的,每次扣C2;情节严重的每次扣C24

(二)创作者推广的商品为假冒、盗版商品的,每次扣C12;情节严重的每次扣C24;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C48
针对推广假冒商品实行“三振出局”制,即创作者每次推广假冒商品的行为记为一振,若同一创作者推广假冒商品累计达三振,将被清退创作者身份(通过信息层面判断的违规行为3天内视为1次,记为一振)。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十九条 不当获取使用信息 

【定义】通过租借/共享账号、协助第三方扫描系统等方式获取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或未经允许发布、传递、出售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影响淘宝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效率或致使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删除创作者不当获取使用的信息,且要求创作者消除影响,收回或要求创作者返还获得的不当利益。

【违规类型】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每次扣B2;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6;
(三)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条 扰乱市场秩序 

【定义】创作者扰乱和破坏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会员权益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取消或收回创作者获得的不当利益。

【违规类型】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及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每次扣B24;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48;

 

第二十一条 不正当牟利

【定义】创作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自对创作者进行不正当牟利调查之日起,平台可对创作者账号实施限制参加内容营销活动、限制内容展示等措施,直至调查终结。

【违规类型】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若创作者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牟利意图或已开始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但由于创作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视为不正当牟利未遂,每次扣B12;
(二)创作者账号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开设且该阿里巴巴工作人员未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B24,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B48
(三)创作者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B48,淘宝平台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创作者账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创作者账号6个月内限制参加内容营销活动;
(四)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内容创作者有如实主动申报或如实积极举报等情形的,淘宝平台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布违禁信息 

【定义】创作者发布国家或淘宝平台禁止发布的信息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内容营销活动。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轻微,每次扣A3;
(二)情节一般,每次扣A6,限制内容发布24小时;
(三)情节严重,每次扣B6,限制内容发布24小时;
(四)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布内容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定义】发布阿里创作平台、淘宝直播平台、阿里妈妈等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违规行为纠正】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第一次不扣分,第二次起每次扣A6;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6;

(三)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B12。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凭证

【定义】创作者为牟取利益向淘宝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入驻申请、活动报名、违规申诉等环节向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

【违规行为纠正】收回或追缴创作者通过提供虚假凭证获得的不当利益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每次扣A12;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骚扰他人

【定义】创作者对他人实施骚扰、侮辱、恐吓等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轻微,限制内容发布24小时;

(二)情节一般,每次扣A12分;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48分。

 

第二十六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定义】创作者发布的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信息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轻微,每次扣A3;

(二)情节一般,每次扣A12;

(三)情节严重,每次扣B24;

(四)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虚假交易

【定义】创作者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排位名次或成交金额等不当利益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取消虚假交易产生的不当利益、不结算交易推广费、限制内容展示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轻微,每次扣A6;

(二)情节一般,每次扣A12;

(三)情节严重,每次扣A48;

(四)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描述不当 

【定义】买家收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或经淘宝平台抽检、排查到的商品或服务,由于创作者描述问题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买家收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或经淘宝平台抽检、排查到的商品或服务,与创作者描述不相符,且创作者描述与卖家的商品信息描述不一致;

(二)卖家描述的商品信息明示了商品瑕疵但创作者未进行披露。

【违规行为纠正】拉停直播、删除违规信息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轻微,每次扣A3;

(二)情节一般,每次扣A6;

(三)情节严重,每次扣B12;

(三)情节特别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背承诺

【定义】创作者未按约定或淘宝平台规定向平台履约或向会员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创作者须按约定及淘宝平台规定向会员履行承诺。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每次扣A6;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A12;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等措施。

除上述列举的行为和违规处理外,淘宝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中认为构成违背承诺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滥发信息 

【定义】指创作者未按《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及相关规则要求发布信息,妨害买家权益或平台秩序的行为。包含发布广告信息、信息与实际不符、信息要素不一致、信息重复。

【违规行为纠正】限制内容展示、删除违规内容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扣A2至A12,同时采取限制内容展示、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规则于2020年01月01日首次生效,于2020年07月6日最新修订。

 

附录一:定义

限制内容展示:指取消图文、短视频的公域展示权利或取消直播内容的浮现权;

拉停直播:指拉停正在进行中的直播。

删除违规内容:删除违规的图文、短视频、直播内容,在删除后将不在主页、搜索等结果中展示或引用。

清退创作者身份:指清退创作者身份,且不允许再入驻阿里创作平台或淘宝直播平台。创作者被执行账户清退措施,则自清退之日起,通过阿里创作平台(不含阿里V任务平台)尚未结算的推广费,均不再向达人进行支付结算。

限制参加内容营销活动:指限制创作者参加阿里平台发起的内容营销活动。

限制内容发布:指限制图文与短视频内容发布、限制直播内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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