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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0-02-13 12:39   审核人:

1.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3.小微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 

4.支持小微企业筹资融资。对为小微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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